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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徐韻婷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冠伶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即本訴違約金0000000元+反訴房屋價額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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