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07,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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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許丁權
被 上訴人 賴麗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7號遷讓房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794元(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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