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079,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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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79號
原 告 郭嘉慶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複代理人 陳薏珺
被 告 邱文聰
邱寬文
邱文章
邱文進
邱陳春慧
邱蘭英
邱彥汶
邱筠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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