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139,20190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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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
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上訴 人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玫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温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原名:陳伊瑩)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51 元(即原判附表五之總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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