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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
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上訴 人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玫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温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原名:陳伊瑩)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51 元(即原判附表五之總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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