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151,201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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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祺芬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訴字第3151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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