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248,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48號
原 告 黃照杰


黃孟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劉育承律師
蕭郁寬律師
被 告 墩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許育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找補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