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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1號
上 訴 人 王健甫
被 上訴人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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