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308,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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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08號
上 訴 人 何晞叡
被 上訴人 郭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0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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