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歐淑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魏道銓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54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 萬8,325 元(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