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691,201806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91號
上 訴 人 許展耀
黃亭婷
被 上訴人 呂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展耀、黃亭婷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