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799,2019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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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9號
上 訴 人 陳清海(已死亡)

承受訴訟人 陳世坤
被 上訴 人 蔡素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函請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7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而於107年12月21日生效,有該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315頁)。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325-331頁、第339-341頁、第347-353頁之民事陳報狀、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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