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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欣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洋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史崇瑜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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