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390,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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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得景廣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佳霖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俊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玉娥、王進財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0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8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1,158,916 元(計算式:439,655 +719,261 =1,158,916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8,726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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