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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 告 黃玲齡 住新北市○○區○○○路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 告 林內修(即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林肯苗(即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林雙葵(即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林香質(即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張美玲(即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
林猷徹 住花蓮縣○○市○○里00鄰○○街00號
林守旭(兼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段00
0巷00號
林寬裕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號
16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2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林孟洽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段00
0號
林晞嘉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
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春櫻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被 告 林宜臻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9樓
林宏明 住同上
林佳裕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居新竹縣○○鎮○○路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林西咸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
0號
林合晴 住同上
林辰峯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號3樓
林芳陽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0
○0號(已殁)
林世育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黃林美郁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00○0
號
林美娟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7樓
何秀清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6樓之2
林偉竣 住同上
(現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服役中)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
林玉振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林義雄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號
林重雄 住南投縣○○鄉○○村0鄰○○巷00號
居南投縣○○鄉○○村00鄰○○巷00號
林晤夫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居新北市○○區鎮○街000號
林月嬌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樓
賴近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
褚文哲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
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褚文裕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號
褚美華 住同上
褚美鳳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
林瑞枝 住新北市○○區○○路○○○村0巷00
號5樓
林秀玉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號3
樓
林美錦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巷00
號2樓
鍾旋貞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巷0
0○0號
陳清良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陳正宏 住同上
陳芳君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
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林建勳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市
板橋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鄉○里0鄰○○路0段00
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林建宏 住新北市○○區鄉○里0鄰○○路0段00
0○0號
林美惠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10樓
林美玲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
5樓
林美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5樓
林美媛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
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
樓
林美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5樓
陳勵志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陳慶吉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官春來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
官文隆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
官明義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
號
余官惜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6樓
官對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00號
官秀英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0號
官秀卿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
官素清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號4
樓
詹秀斌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詹宜璋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號
詹朝富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2
9
詹淑雯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林詹淑女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0弄0號
林宗年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段00
0巷00號
林宗誌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街0巷0
號
杜林娟治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方林淑美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號
2樓
林仁靖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巷
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林仁詮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之10
林友梅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
樓之2
林士寬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巷0
0號3樓
林家榛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
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之3
林思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
號4樓
林周秀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林貞杰 住同上
林立勝 住同上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林昀谷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
00號4樓
陳鳳珠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0
巷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林竑逸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
10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林哲歆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
00號4樓
張艷春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
號
林全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弄0號
林全盛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號5樓
林意如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6樓
林桂如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號5樓
鄭富全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0弄0號
詹彩雲(即鄭富文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
(已殁)
鄭富瑋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0弄0號
鄭聖福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0號
許新煜 住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
許庭瑜(原名許涵淇)
住同上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許芸溱(原名許家蓁)
住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
鄭秋萍 住新北市○○區○○路00鄰○○路000
巷0號
林榮捷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詹清一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
0號
詹榮次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
巷00號
林成竹(兼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林松延(兼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段00
0巷00號
林靖文(兼林利達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段00
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
林麗靖 住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
林叔珍 住新北市○○區○○街○段000號
林思吟 住新北市三峽區五寮15之7號
林志明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林志勲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2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設新北市○○區鎮○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住同上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4 月11日宣判,惟因被告林芳陽、詹彩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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