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4012,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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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2號
原 告 濟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群傑

原 告 林聖涵
郭桂英
陳建良
陳書怡
蘇晏生
王科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濟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917元,惟經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99,1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8,917元,原告尚應補繳70,7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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