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2號
原 告 徐桂花
被 告 莫貫韋
兼法定代理人 莫英元
謝美琪
被 告 葉煥羽
兼法定代理人 葉茂青
陳秀霞
被 告 趙佑荏
兼法定代理人 趙海南
黃瑞娩
被 告 張修誠
張益嘉
兼 上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張明為
高雅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一0七年度原訴字第一六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莫貫韋、葉煥羽、趙佑荏、張修誠、張益嘉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現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37號、107 年度原訴字第16號審理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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