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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
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 人 長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被 上訴 人 柯鈺羚
莊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 月3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 萬1,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7,3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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