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4136,2019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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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
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 人 柯鈺羚
莊登凱


被 上訴 人 長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

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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