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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57號
原 告 陳維德
被 告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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