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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黃淑霞
被 告 劉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4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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