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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泓儒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郭玲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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