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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康茂雄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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