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574,2017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思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74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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