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644,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 告 王志勇
被 告 黃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