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688,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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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林羿伸
被 上訴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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