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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朱運平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被 告 林保豐
被 告 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訴訟代理人 林孟釗律師
林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字第278 號偵查案件(下稱另案偵查案件),被告林保豐所涉背信等犯行是否成立為本案訴訟之依據,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裁定命在另案偵查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偵查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從而,本案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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