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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陳泯蓉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林奎佑律師
被 告 范桂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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