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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袁震天律師
被 上訴人 耿良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7月 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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