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更一,12,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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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陳惠邨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被 告 周松男
周基長
周業邦
周業守
周業掌
周業建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周業居
黃盛明

周世煒
呂理胡
被 告 張林政
張青山
張玉蓮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
張玉蘭
張玉如
張玉珠
周業宏
周業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杜宗遠
杜宛螢
杜宗達
周業斌
周政仁
周基敬
周基福
周基礎
周基賢
鄭周玉惠
周寶彩
周金貴
張周娟
周寶蓮
郭周時
周梅
周招治
周麗鈴
周世文
周世宗

周月寶
周月嬌

周秀霞
周黃雪梨
周世雄
周秀娥
周玟至
周玟廷
周玟全
周玟成

周世欽
周秀婷
周秀媚


周秀娟

周宥玲

周其三
周基中
周芳如
張周明珠

周明貞
周世忠
周世強
周世傑
翁振郎
周娟華
周梅玲
翁太乙
翁惠如
黃宏國
黃惠貞
廖碧美
周家欣
周小玉
周佩玲
周佩珍
黃惠玉

黃惠玲

黃傳宗

周基洽
周基沃
周基武
李周桂子
周黃梅

周作鋒
周玉芬
周玉貞
周玉鈴

周玉珊
陳友義
陳碧珍

侯陳秋香
陳秀娟
陳美惠

陳詩連
吳陳美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雲
被 告 周業宗
周業成
周業錠
周業憲
周業範

周淑妃
陳欽郎
陳榮川
鄭陳粉
王陳珠

潘陳秀真
陳省
陳玉雲

陳高彩雲

陳富貴
陳志仁
陳麗秋
陳珮玲

陳淑華
陳美玉
吳陳綢
王陳緞
張陳阿月
謝糖
陳高完

陳玉侗
陳玉惠
陳玉麗
陳秀卿
謝義雄
謝文慶
盧謝招治
謝紅枣
謝牡丹
施謝阿凉
陳明煌
陳明勝
陳春燕
陳春惠
謝麗華
謝福星

謝蔡等
謝水金
謝金山
謝阿貴
謝阿嬌 (遷出國外)


謝采棉
謝欣倫
謝欣容
謝文英
李邦維
李健鴻
李雅萍
李松太
吳李玉蘭
林湘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誠
被 告 林錦燦
林士貴

林羿萲
林千暖
周業竣
周業甯
周明姿
周淑瑕
周庭亦
周業強
周業建
周業詩
周業上
周業繼
周紹農
周業永
周業泰
周業祁
周業麟

周婉青
楊碧華
周基吉
洪黃惜

陳周寶採
周敏卿



周淑卿
周慧卿

周麗卿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錦輝
被 告 周業田

唐周秀卿
周錢秀英

陳周錦雲

周慧如

周業宗

周業和

周業全

呂聰明

呂聰文
周陳菊
周東奇
周淩霏

陳美珠
李阿蘭
李秉達
李亞庭
周桂英
周明珠

黃梅敬
黃銀琳
黃淑美
黃淑貞
周曾守勤
周啟華
周孟璋
周芬蘭
黃洪秋霞
黃柏鴻
黃錦彬

黃韋翔
張增雄
張巧玲
張國俊
黃予欣
黃于瑩
黃伃萱
林水泉
林廷恩
林麗秋
林佳沂

吳建治
吳建長
吳菊美
吳美麗
吳碧霞
吳淑女


王吳瓞綿
周品愉
周世堂
周世昌 (遷出國外)


周世泰 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王周木梨
周淑瑛
周芝庭

周淑如

周淑怜

周世本
上 一 人 (受輔助宣告)
輔 助 人 周吳素紅 住新北市○○○路0段000巷0號七樓之1被 告 周世輝 住新北市○○區○○○街0號
吳周紫微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
周紫貴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周慧雯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周世煜 住新北市林口區頂福9號
周世游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號3樓
周世林 住新北市林口區頂福9號
周淑霞 住新北市林口區頂福9號
周淑芬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周淑娟 住苗栗縣苑裡鎮水坡13號
林陳秀雲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陳秀琴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陳秀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陳水源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
陳水龍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張同源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0號
張順棋 住同上
張敏玲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陳黃靖芳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
陳彥和 住同上
陳芊汝 住台中市○○區○○街00號
陳威筌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
陳威皓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陳畹蓁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0
李萬卿 住新竹市○○區○○路0段0巷0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俊忠 住新竹市○○區○○路0段0巷00號
被 告 李俊明 住同上
李文鳳 住同上
周基龍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周基壽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14樓之
4
呂莊寶珠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號6樓
(指定送達)
周業展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詹前基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周基躉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李金杉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孫淑君 住台中市○○○路0000巷000弄00號
黃君霖 住同上
黃献家 住台中市○○○路0000巷000弄00號
周張素蘭 住新北市淡水區鄒厝崙13號
陳張麗雲 住新北市淡水區番子田30號
張惠淇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張炳義 住新北市淡水區公埔子22號
郭玉桂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周怡君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周姿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周欣潔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八、(第13頁第27列)及事實及理由欄(第16頁第28列、第19頁第12列)關於「被繼承人之周業敦」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周業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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