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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吳余美寶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代 理 人 徐明水律師
相 對 人 吳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為相對人吳宏明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
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吳余美寶係在精神錯亂,無法為完整意思表示之狀況下,與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成立買賣之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契約行為,依據民法第75規定,該買賣之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契約行為應屬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被告並未合法有效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
退步言,綜認原告上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並非係在精神錯亂,無法為完整意思表示之狀況下所為,原告亦係受被告詐欺或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實際價格認知有所錯誤情況下所為,原告已於104年4月14日發函予被告,對之表示依民法第92條或第88條規定,撤銷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與被告成立買賣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契約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上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應視為自始無效,被告並未合法有效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第113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為免系爭不動產遭相對人處分,影響聲請人得請求之權利,避免聲請人本件起訴無實益,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發給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明既係基於所有權人而為請求,係基於物權關係,就聲明所示之土地建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予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長庚醫院之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精神鑑定報告書、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以為釋明之方法,堪認聲請人已就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惟該釋明尚有不足,為免相對人因該訴訟繫屬登記受有損害卻無法獲得賠償,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
依原告陳報,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之不動產附近 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為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起訴時上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2,880,000元 (計算式:建物總面積46坪×每坪交易單價280,000元=12,88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則以上開金額計算,加計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所需進行期間約為4年4月即52月(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超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 1年4月、2年、1年,合計審理期限約需4年4月即52月),此亦為相對人就系爭建物可能無法處分變價之期間,則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可以其將系爭建物變價後於該期間可得之利息以為計算,又該項損失,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較為客觀妥適。
是以,相對人因本件不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失為2,790,667元 (12,880,000元×5%×52/12=2,7 90,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認聲請人所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2,790,667元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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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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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 │地 號 │地目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平方公尺) │ │
├──┼─────────┼─────┼───┼───────┼──────┤
│ 1 │新北市三重區新海段│0000-0000 │建 │183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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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
│編號│建號│ 基 地 座 落 │建築式│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
│ │ │ │樣主要│(平方公尺) │ │
│ │ ├────────────┤建築材│ │ │
│ │ │ 門 牌 號 碼 │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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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142│新北市三重區新海段 │鋼筋混│樓層面積:151 │1分之1 │
│ │5-00│0000-0000地號 │凝土構│陽台面積:4 │ │
│ │0 ├────────────┤造、5 │ │ │
│ │ │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2段160│層 │ │ │
│ │ │號4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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