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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44號
聲請人即
程序監理人 郭慧婷 址詳卷
關 係 人 陳淑玲
代 理 人 林凱律師
詹奕聰律師
關 係 人 陳莊白梅
陳淑燕
代 理 人 林育杉律師
關 係 人 陳明松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關係人陳莊白梅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6 年度輔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關係人(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莊白梅程序監理人。
聲請人業已完成程序監理人評估書面報告,茲檢附會談日期紀錄表,請依法裁定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
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
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業據提出會談日期紀錄表、工作時數、費用明細表為證,本院審酌本事件之繁雜程度、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後閱覽卷證,數次與關係人會談,單獨與陳莊白梅進行訪談,並提出評估書面報告之職務內容、勤勉程度及關係人等前經本院徵詢其意見後已預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30,000元等情狀,茲按首揭核定標準,酌定本件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為29,804元。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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