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國根
彭威凱
彭崑亮
彭桂藍
彭桂陵
彭郁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季英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所為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對原判決第一項部分廢棄,亦即請求廢棄判命其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3,800,446元之該部分,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6,292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