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1043,2018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
原 告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訴訟代理人 林品雅
張巧韵
被 告 奕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傑
被 告 王素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芎樺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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