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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群升
被 告 袁桂英
賴宜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少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不動產關於建物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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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基 地 坐 落 │ ├───────────┬─────┤ 權 利 │
│ │建號│-------------- │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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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新北市板橋區振興│鋼筋混凝土造 │5樓層:69.26 │ │ 全部 │
│ │ │段57地號 │7 層樓房 │陽 台:9.24 │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金門│ │ │ │ │
│ │ │街372 巷36號5樓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振興段3670建號(面積11,27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
│ │ │ 振興段3673建號(面積135.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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