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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許世賓
蔡靜宜即卓越產後護理之家
倪麗卿即許世賓婦產科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
熊雯麗即許世賓卓越產後護理之家
許世賓即許世賓婦產科診所
董德明即忠孝世賓婦產科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前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另第3項、第4項張貼道歉聲明及移除網頁資料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9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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