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144,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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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黃忠信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一)土地借用契約及附件地籍圖原本、(二)全部地號土地於103年、104年、105年之申報地價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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