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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滿足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羅芷羚
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四、二四○五號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羅芷羚因涉有犯罪嫌疑,現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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