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189,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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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淑蘋即天宇企業社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89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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