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李智能
訴訟代理人 李韶生律師
被 告 李妙珏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