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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被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5 月25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由受僱人收)而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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