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趙國棟
趙粉
趙家陞
潘月意
趙林稻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佳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3,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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