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賴金河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均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人上
訴訟代理人 黃增壽
被 告 林敬順
曾高基
林鍇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二項中第四行關於「被告林敬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曾高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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