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陳進育
被 上訴人 曾呂阿月
曾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463 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貳拾肆萬參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貳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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