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原 告 陳周淑華
陳坤陽
陳思妘
陳芊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麗美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謝易哲律師
黃柏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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