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原 告 陳周淑華
陳坤陽
陳思妘
陳芊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曉東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謝易哲律師
黃柏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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