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原 告 陳柏維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劉曉梅
黃裕智
蘇得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