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517,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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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陳羿臻
鄭林金葉
林修慧
林修志
鍾銀枝
金玉林
孫梁珍
朱軒輝
朱海敏
江雯玲
林春諒
王三和
畢莉莉
許翠雯
陳林二郎
王林水印
王李玉雲
潘荷香
李詣斌
江翠英
徐靜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於三週內就如附件所示問題提出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件:
一、原告應說明下列問題:
1.原告主張本件地上權屬「未定有期限者」,與被告主張不同,因登記原案已經銷毀,有無其他原設定地上權證據資
料?
2.原告聲明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三年,請說明「三年」之依據為何?
3.原告主張本件地上權約定每戶每年租金為1000元,請說明依據?(除提存外,有無其他原始事證?未提存者,又如
何認定有地租約定?)
4.請列表說明被告等人是屬於原始地上權人或受讓取得地上權之人(並請說明受讓經過)?
5.請就被告所稱「如調整地租,應僅就被告等人實際利用之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做為調整上限」,提出說明,並具體
計算每一位被告應負擔之每年地租金額為何?
二、被告應說明下列問題:
1.被告辯稱本件地上權期限為「空白」即等於「永久存續」,因實務見解不同,有無其他原始設定地上權證據資料?
2.被告辯稱本件地上權係以設立建物為成立目的,則地上權存續期間是否應以建物可供使用之年限為依據?若是,此
年限應如何認定?
3.被告辯稱如調整地租,應以地價稅之增漲稅額作為調整依據,請具體說明所指「地價稅之增漲稅額」內容為何?應
如何調整始為適當?
4.被告又稱「如調整地租,應僅就被告等人實際利用之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做為調整上限」。
請自行依前述3.所認定適當之租金金額,計算每一位被告應負擔之地租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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