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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許弘仁
被 上訴 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3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3,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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