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558,2019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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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錫根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元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次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全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勝次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陳育萱 律師
蘇 芃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兩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 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林口區農會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莊錫根、吳元明、陳全福、周勝次、張兩成、李次郎、林忠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1萬2,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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