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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被 告 翁文信
楊秀芝
朱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貳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翁文信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被告翁文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給付原告。
本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翁文信於民國104年6月18日,邀同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房屋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貸中長期擔保貸款新台幣(下同)1155萬元、長期信用貸款16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4年6月26日起至119年6月26日止、自10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26日止,借款利息均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8%按月計付,並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原告銀行現定儲利率指數1.07 %,加碼年息0.88%計算,故目前利率為1.95%),而上開借款如遲延履行時,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4條約定,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翁文信復104 年6 月18日,邀同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3萬元,並簽立個人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4 年7 月8 日起至114 年7 月8 日止,借款利息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8% 按月計付,且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原告銀行現定儲利率指數1.07 %,加碼年息0.88% 計算,故目前利率為1.95% )。
又上開借款如遲延履行時,依個人借款契約第11條約定,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翁文信自106 年2 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原告通知催討後仍無法繳款正常,則依前揭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6條、個人借款契約第12條之約定,被告翁文信未依約清償,其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共計1248萬7040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迭經原告催討未果,而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為上開貸款、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及保證人之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12萬928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被告翁文信應給付原告36萬6112元及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被告翁文信執行無結果,由被告楊秀芝、朱心怡負擔。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12萬928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翁文信應給付36萬611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翁文信之財產執行無結果,由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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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 權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元)├────────┬───┼────────┬──────────┤
│ │ │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計算期間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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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98,378元 │自民國106 年2 月│1.95% │自民國106 年3 月│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按原利率│
│ │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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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22,550元 │自民國106 年2 月│1.95% │自民國106 年3 月│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按原利率│
│ │ │ │ │ │20% │
├─┼───────┼────────┼───┼────────┼──────────┤
│3 │366,112元 │自民國106 年2 月│1.95% │自民國106 年3 月│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按原利率│
│ │ │ │ │ │20% │
├─┴───────┴────────┴───┴────────┴──────────┤
│合計12,487,0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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